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由于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其本身就具有了强制性。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就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强行对符合实施取保候审条件的人采取的,而不管被取保候审的人是否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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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取保候审如何算结束
我因作假口供,被取保候审,至今14个月了,中间只被叫去过公安部门一次,属于例行公事,随便问了几个问题,签字,按手印就回来了。最近又让去,说是签字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我还需要去吗我可以不去吗不是取保候审期12个月吗。我并没有交纳取保候审押金,只是签了个取保候审手续,找了个担保人。因多方面原因我去不了,也不想去!有什么变通办法没有,比如变更为本地公安部门负责!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郭登友律师回答:
要求解除取保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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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郭登友律师补充: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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