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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篇
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A公司船舶靠泊在B公司码头,由刘某某、陈某某开始碳九装船作业,因码头吊机处于故障状态,二人违规操作人工拖拽输油软管,将岸上输送碳九的管道阀门和船舶货油阀门相连接。其间,输油软管因两端被绳索固定致下拉长度受限而破裂,大量碳九泄漏扩散至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雷某某等人商议后,在对外通报及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中谎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碳九泄漏量,也未按照规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导致直接贻误事故抢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事故危害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一般为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中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包括没有法定或者职务要求报告义务的普通工人。二是谎报事故的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谎报事故的行为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或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如果事故已经完成抢救,或者没有抢救时机(危害结果不可能加重或扩大),则不构成本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又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影响范围广泛,被害人人数众多,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较大。建议企业、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一旦发生事故后,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妄图不报、谎报事故原因及后果,而应当真实准确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减少、避免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落实“八号检察建议”】防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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