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剧《武林外传》官方微博最近发文称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综艺侵权,长文中列举了《我们的客栈》的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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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外传》是由尚敬执导,闫妮、沙溢、姚晨、喻恩泰、姜超、王莎莎等主演的章回体古装情景喜剧。该剧于2006年1月2日在CCTV8黄金档首播,并陆续在中国大陆各地方电视台重播。故事围绕着一个在虚拟的明代(约在万历年间)的关中地区小镇七侠镇中同福客栈里的女掌柜佟湘玉和她的几个伙计展开。这群年轻人在同一屋檐下演绎了一幕幕经典的搞笑场面,在欢笑与眼泪中陪伴观众们一起渐渐成长。
《我们的客栈》是浙江卫视推出的时空情景体验类综艺,由浙江卫视节目中心制作,客栈姐妹合伙人姚晨、唐嫣、庄达菲和客栈兄弟合伙人沙溢、张杰、杨迪、张新成共同担任常驻嘉宾组成客栈家族,共12期。节目聚集嘉宾在“时光客栈”里,体验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重温经典场景,唤回岁月记忆,体验集体的骄傲回忆。节目于2023年1月6日起在浙江卫视首播,于2023年3月31日收官。
《我们的客栈》节目招商方案
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出品方、版权方,北京比邻耐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独家商业代理方。就浙江卫视《我们的客栈》节目故意侵犯《武林外传》著作权一事,作出说明称——
《我们的客栈》系浙江卫视于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综艺节目,在该节目开播前两天,浙江卫视工作人员联系我方,表示该节目第二期将以《武林外传》剧组重聚为主题,希望获得《武林外传》的音乐作品授权。此时我方发现《我们的客栈》第一期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出现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等,明显超出双方所沟通的音乐授权。因此,我方明确告知浙江卫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在其未获得官方授权前,我方不同意任何包含《武林外传》元素的综艺节目上线播出。但浙江卫视完全无视我方的侵权预警邮件,执意上线该档综艺节目。
该综艺节目以第二期为代表,全方位侵犯了《武林外传》的版权,
并列举侵权之处如下:
1.多次、大量使用《武林外传》电视剧原片;
2.嘉宾的人物设定、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等均完全拷贝《武林外传》;
3.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
4.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相关音乐作品;
5.在社交媒体端多次使用“《武林外传》回忆杀”、“梦回武林”、“《武林外传》杀青宴”等宣传文案;该节目于新浪微博建立了多个嘉宾名+《武林外传》角色名的互动话题并登上热搜。
此外,《武林外传》出品方进一步调查发现,《我们的客栈》节目早在2022年9月招商阶段就开始使用电视剧《武林外传》的相关角色及素材,宣传该节目为“武林外传综艺版”,为该节目增加关注度及背书,使得《我们的客栈》节目成功与多个品牌达成商业合作,赞助金额上亿元。
实际上,不只《我们的客栈》这一档节目,浙江卫视此前已经在《王牌对王牌》(第一季第二期、第四季第六期)、《青春环游记》(第三季第八期)等综艺节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版权元素进行改编,该等改编均未获得我方的授权或许可,浙江卫视此次的侵权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复侵权。
出品方认为,在制作节目前取得相关授权应为广电行业基本的实践规范及义务,浙江卫视作为我国知名传媒机构,却对此熟视无睹,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上线侵权节目,彻底无视我方的合法权益。且浙江卫视的误导性宣传客观上使观众认为《我们的客栈》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授权关系,该节目因攀附《武林外传》的知名度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并据此获得了上亿元的商业化利益。浙江卫视的该等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应根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林外传》出品方要求浙江卫视立刻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在浙江卫视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公开渠道承认自身侵权事实,向我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我方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对于浙江卫视的侵权事宜,我方保留法律规定的所有程序和实体权利,特此声明。
网上有大批《武林外传》的忠实粉丝,纷纷支持剧方维权。
《我们的客栈》节目播放并模仿《武林外传》原片片段
律师解读:“搭便车”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魏增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一、从《武林外传》官微声明内容来看,如果其陈述内容属实,则该声明据此作出的侵权分析和判断是正确的。
从著作权角度来说,视听作品是一种权利的复合体,既包括了影视剧本身的著作权,也包括了影视剧中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剧本的文字作品著作权、演员的表演者权等。通常前述各种权利是集中由影视剧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和行使。浙江卫视未经许可使用《武林外传》中包含的各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已经涉嫌侵犯多种著作权。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来说,浙江卫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影视剧中的经典元素制作商业综艺作品用于宣传、播放等商业活动,并获得巨额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借用他人商誉而无付出”的所谓“搭便车”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此外,声明中没有提到关于商标的问题,如果武林外传版权方在相应领域注册了相关的商标,浙江卫视也可能也涉嫌商标侵权。
二、一般来讲,著作权法对于电视台、广播电台使用他人作品是有特殊规定且比较宽容的,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电视台可以不经许可而播放,但应当支付报酬。
另外,以介绍作品为目的播放少量片段亦不视为侵权。但是从武林外传官微陈述的事实来看,浙江卫视并非单纯的未经许可播放影视剧全部或者为介绍而播放影视剧片段,而是单独的使用、修改、演绎了《武林外传》视听作品整体及其中包含的若干独立作品及元素。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著作权法对电视台的使用授权。结合前一点分析,浙江卫视的这种行为是杂糅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
三、此前偶尔收看各大卫视的明星真人秀节目,以为此类综艺节目都是取得了原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现在看来可能并非如此。
以浙江卫视为代表的全国各大卫视多年来不断推出精彩纷呈的各种电视节目做大了国内电视文化产业市场的同时,可能也存在系统性知识产权授权缺失;进一步的,则可能也反映出文化资本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以及各大卫视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的缺位,《武林外传》权利人的本次维权也敲响警钟。
从人物设定到音乐,到底哪些涉及侵权?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李士强告诉记者,目前在网上没有找到《我们的客栈》第二期,所以只能就《武林外传》版权方侵权声明中列举的“侵权事实”谈下看法。
1.《武林外传》版权方的侵权声明中指控《我们的客栈》多次使用了《武林外传》的原片及音乐作品。这里的“使用原片”应当指的是使用了《武林外传》的部分片段。当前主流的司法观点认为,完整的视听作品是由若干片段组成的,这种未经版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视听作品片段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同理,《我们的客栈》使用了《武林外传》的音乐,虽然这种使用可能也是截取了《武林外传》音乐作品的片段,但只要这种使用能够使观众识别出该音乐系出自《武林外传》音乐作品,这种使用就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例如,在《武林外传》版权方侵权声明中列举了《我们的客栈》招商方案的截图中显示,《我们的客栈》在招商方案中使用了“嘿,朋友,我们好久不见,你在哪里?”这是《武林外传》片头曲的歌词片段,歌词特征很明显,这种对《武林外传》歌词的使用应属于侵权行为。
2. 《武林外传》版权方侵权声明中指控《我们的客栈》使用了《武林外传》的人物设定,同福客栈牌匾等元素。仅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考量,单纯使用他人作品的人物设定是否构成侵权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个人认为不应构成侵权。我们不能使某些版权人对一些简单的人物名称及关系构成垄断。
同理,“同福客栈”仅是个简单的词组,如果《我们的客栈》仅仅使用同福客栈牌匾,在判断这种使用是否侵权时亦应持谨慎的态度,我个人认为不构成侵权。
3. 《武林外传》版权方侵权声明中指控《我们的客栈》使用了《武林外传》的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这一指控可能涉及美术作品的保护问题,如果版权方不能证明他的妆发造型及服饰道具具有独创性,个人认为对这种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亦应持谨慎的态度。
4.如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考量《我们的客栈》这一综艺节目,《我们的客栈》可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武林外传》版权方侵权声明中指控《我们的客栈》在招商阶段宣称:本综艺是《武林外传》综艺版;招商宣传材料中亦多次使用《武林外传》的一些元素。我们考虑到《武林外传》在国内的知名程度,上述行为确实容易使公众误以为这个综艺节目与《武林外传》有某种程度的关联,上述行为系一种混淆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侵权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图源@武林外传官微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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